「初创」商标行政诉讼获批准

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初创商标行政诉讼获批准」相关案件取得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原告:大福资本(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大福资本”)。商标类别: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商品,具体如下。初创”商标,历经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诉讼、商标二审判决。本文依据公开材料梳理办案节点、裁判或和解要点与对当事人的参考意义,便于对照自身情况判断是否需进一步咨询。

基本案情

原告:大福资本(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大福资本”)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系争商标:“初创”商标

商标类别: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商品,具体如下:

案件结果

“初创”商标,历经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诉讼、商标二审判决。最终获得批准。

案情简介

大福资本(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5类“初创”商标注册。商标号:51938611。该商标于2021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的理由是与当阳纯派服饰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初创及拼音”商标构成近似。大福资本一方面进行了商标驳回复审,另一方面对在先的“初创及拼音”商标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但是由于“撤三”商标的流程很慢,一直到2022年10月才发布《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大福资本在驳回复审后,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并且在由于一审没有支持,进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驳回复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决定。二审案号:(2022)京行终6610号,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判决后,重新做出了新的决定书,如下:

参考意义

商标注册时,由于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在商标驳回复审时,配合采用对他人商标进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属于常见的手段。但是有的当事人,认为撤三流程过长,往往采取了等他人商标撤销后再重新注册的办法。这种办法有两个弊端:一是再次注册时,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二是再次注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可能采用新的理由驳回。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尤其是商标真正意义的权利人,或者是已经大量投入使用的商标使用,有必要将商标行政诉讼纳入规划范围内来,以获得商标权。

案件代理人

刘巧玉(诉讼阶段)、王璐(诉讼阶段)、李珂(非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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