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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进展:我所代理违法减资股东追责案取得有利裁判,门头沟法院支持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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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有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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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国某公司与西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确认西某公司应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共计近60万元,但始终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我方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发现其股东丰某公司未实缴出资,股东于某、潘某、高某未合法减资,遂将上述股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某公司未实缴出资,被告于某、潘某、高某作为股东,其减资和退出股东会的决议发生于案涉债务形成时间之后,在西某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时,三位被告也没有对公司怠于通知的行为积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产生了与抽逃出资相同的法律后果。故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就西某有限公司对我方当事人的欠款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该条规定,减资程序中的报纸公告是一种补充告知方式,如果债权人可以被直接通知,则公司不能以已经公告作为抗辩的理由。且股东对于公司减资过程中对债权人的通知责任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当公司未合法通知债权人时,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我方据此成功追加了三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