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24年8月,“蝙蝠音乐”系列教程的著作权人“西安朱弦三叹唱片有限公司”收到了著作权侵权人李某某的赔偿款,朱弦三叹公司已经多次维权成功。
原告西安朱弦三叹唱片有限公司深耕音乐教育行业多年,是“蝙蝠音乐”和“蝙蝠电音”商标与相关系列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自2018年起,原告旗下音乐教育品牌“蝙蝠电音”陆续发布自研相关音乐制作系列教程多套,并在全网多个平台上线销售。由于内容制作精良,“蝙蝠电音”系列知识教程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被告人李某某是某编曲资源网站的运营人。自2020年5月,李某某通过非法摄录等手段侵权盗版西安朱弦三叹唱片有限公司旗下“蝙蝠电音”系列知识产权的课程视频及资料,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盗卖并获利!
西安朱弦三叹唱片有限公司立即就该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与相关应对措施,并委托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起诉,由于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
1、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维权的必要证据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
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作品明确有原告的署名,且原告西安朱弦三叹从2018年起在有赞网店铺进行了发表。足以认定原告是著作权人。
2、第三方上传至网站的资源,网站运营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作品是由编曲资源网用户“citrate”上传,但李某某作为编曲资源网的经营者,并以自己的账户收取他人下载被诉侵权作品费用,应当认定李某某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利,为侵权行为人。
3. 侵权的实际获利不多,如何确定适当的赔偿额?
由于通过互联网复制的成本很低,大多数侵权人都是低价甚至免费“分享”资源,因此“损人不利己”是著作权侵权的普遍特征。实践中许多判决的金额较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让被告为侵权付出惨重代价。对此,共腾团队主张按照官方售价以及侵权网站上注明的销量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的确定依据。
最终法院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上予在酌情处理。原告对此表示接受,对共腾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