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关于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到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该案关键在于未实缴的股东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主张,有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潘某与天某健康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天某健康公司需偿还潘某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6.2万元,但始终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股东天某量子公司、天某健康管理中心均未实缴出资,潘某遂将天某量子公司、天某健康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某健康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其股东天某量子公司、天某健康管理中心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支持潘某全部诉请。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确立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加速到期制度,降低了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的门槛 。只要公司存在到期债务且未清偿,债权人或公司即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无需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或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
主办律师:
姚星律师,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经验,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主任,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巧玉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有十年以上知识产权维权经验,所办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现为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