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我所成功代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案

来源:共腾 | 2025-06-11

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作为涉案视频著作权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请求,有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杨某是财经博主,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的100余条股市分析视频,具有较高专业性和影响力,累计获赞超400万次、粉丝量达100余万人。2024年5月,杨某发现一微博账号未经许可大量盗用其视频,并通过粉丝群引导用户添加微信冒充杨某荐股牟利,严重损害其声誉,遂诉至法院,要求账号使用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的180余条视频与原告的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核心诉请,判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共计7万余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系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涉案视频搬运至微博发布,使公众可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视频,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法院综合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余元。


主办律师:

姚星律师,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经验,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主任,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巧玉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有十年以上知识产权维权经验,所办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现为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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