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撤销,有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商标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伊某曼公司长期从事缝制机械及相关设备的生产经营,其英文品牌 “Exxxman” 已持续使用多年,成为企业核心识别标志。2022 年,我方发现第三人妈某公司注册的 “Exxxman” 商标(核定使用于电剪、电动工具等商品)长期未实际使用,且与我方品牌构成实质性混淆,遂以 “连续三年不使用” 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但国知局经复审认定,妈某公司在电动工具上实际使用了该商标,故维持诉争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伊某曼公司为维护品牌权益,委托我所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我方提出反证,指出妈某公司证据无原件核验,且合同标注的产品非诉争商标核定的手持电动工具,同时第三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证据证明力低。法院最终基于我方观点认定国知局被诉决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并责令重审,有力捍卫了我方当事人的品牌价值,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商标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核心是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本案中,第三人妈祖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因无原件核验,且合同标注的产品规格指向数控机床,与诉争商标核定的 “手持电动工具” 类别不符,同时缺乏付款凭证、发票等佐证合同实际履行,难以排除事后倒签可能。此外,其提交的产品图片、商标使用授权书等证据或为自制材料证明力低,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
我方基于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指出对方的合同瑕疵,并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官网产品参数等反证,成功证明第三人实际经营内容与商标核定类别不符,从而顺利撤销被诉行政决定。
主办律师:
姚星律师,现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丰台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经验。
刘巧玉律师,现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丰台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秘书长,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在商标注册、行政诉讼、民事侵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