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260万元合同违约金,有力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中国科某公司与北京某医院先后签订两份《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医院供应超声刀、呼吸机、麻醉机等医疗设备。2020年9 月,被告与医院签署《合同备忘录》,对部分设备型号及交货时间进行变更,确定发货时间为备忘录生效后90日内。后被告与我方当事人汇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作为卖方向被告供应对应上述两份采购合同中的医疗设备,合同总价600余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交货。
合同签订后,被告以最终用户北京某医院推迟履行合同为由,始终未通知我方当事人交货。经我方当事人多次催促及三方协商,合同仍长期搁置,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违约,遂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我方当事人260万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被告中国科某公司以最终用户北京某医院推迟合同为由,未通知我方当事人汇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交货,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产品采购合同》无法履行。依据该法条,即便被告违约是第三人北京某医院的原因,被告仍需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明确了在合同关系中,不管违约是因何原因,违约方都要先对对方负责,之后再去处理和第三方的纠纷。此规定保障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让原告的损失有了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让法院在判定责任归属时有了关键的法律支撑,确保了案件的公正裁决,避免被告以第三人原因为由逃避责任,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主办律师:
姚星律师,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经验,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主任,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