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共有99名股民向某上市公司索赔赢得胜诉,获赔偿共计近400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被告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虚假宣称拟收购的公司将成为某平台先驱者,却隐瞒该公司无实际业务、无技术积累、相关构想无落地计划等关键信息。原告基于对该虚假公告的信任投资被告公司股票,后虚假陈述被揭露,股价大幅下跌,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99名原告股民获赔偿共计近400万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应向因此受损的股民赔偿损失。法院判决99名股民共获赔偿近400万元。
主办律师:
曹胜男律师,现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北京丰台律协公司治理与企业合规业务研究会委员、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研究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并具有丰富经验。
刘巧玉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有十年以上知识产权维权经验,所办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现为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