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电桩、物业场地、工程合作等多年度项目中,居间合同如何约定「成功标准」与「付费终止节点」,直接决定后续是否产生费用争议。本文结合近期一起充电场站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案例(以下对当事人均作脱敏处理),评析附持续履行条件的年度居间服务费应否继续支付。个案咨询可参阅企业商事专题或联系我们。
说明:下文事实与裁判思路来源于生效判决;主体名称、项目地点已作技术处理。请勿将下文与具体已公开文书对号入座。
一、案件基本概况
某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某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方」)因居间服务费发生争议。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核心问题是:在原充电桩场地合作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中介方能否主张两个年度合计 10 万元居间费及利息。
(一)合同约定
2019 年 7 月,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主要约定:
- 中介方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委托方与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原合作方」)签订充电桩场地合作合同;
- 居间成功标准:合作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
- 报酬方式:居间服务费按年度支付,每年 5 万元,支付周期、比例与场地租金同步;
- 终止规则:原合作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居间合同同步终止。
(二)事实演变
- 前期:原合作方为某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方;委托方依约向其支付场地租金,并向中介方支付 2022、2023 年度居间费。
- 2022 年 6 月:综合体业委会、原合作方、某新管理方签署《物业服务交接协议》,原合作方退出物业管理,不再管控充电场地。
- 2023 年:委托方与业委会、新管理方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自 2022 年 9 月起,场地租金全部支付至新管理方,不再向原合作方付费。
- 2025 年 12 月:委托方向原合作方邮寄解除合作合同通知函。
- 诉讼:中介方起诉主张 2024、2025 年度居间费 10 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二、中介方四项主张及法院认定
(一)「促成签约即可收费,无需持续履行」
中介方援引《民法典》第 961 条,认为居间义务仅为撮合签约,充电桩建成即完成居间,后续场地由谁管理不影响收费。
法院认为:
- 合同条款依法优先于一般规则。双方明确约定居间成功需「生效 + 实际履行」,且按年付费、与租金绑定,属于对报酬支付条件的特别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
- 每年固定 5 万元的付费模式,对应原合作方持续提供场地使用基础;基础关系中断后,后续年度报酬的支付条件不成就。
- 中介方将「履行」限缩为「建成充电桩」,与合同全文及交易对价逻辑不符,不予采信。
(二)「前案已支持收费,本案应同判」
中介方主张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可其收费权利,本案应作相同处理。
法院认为:两案基础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参照基础——前案审理时,业主撤销物业更换决议的诉讼尚未终局,原合作方仍存在恢复管理的可能;本案诉讼时,相关撤销权纠纷已由上级法院生效裁定驳回起诉,新管理方实际管控场地,委托方客观上已无法与原合作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在先判决对本案无既判力约束。
(三)「解除通知不生效,原合同仍有效,应继续付费」
中介方认为解除函未有效送达、委托方无单方解除权,原合作合同持续有效。
法院认为:居间费是否应付,核心在于原合作合同是否客观持续履行,与解除通知效力争议无必然关联。即便暂不评价单方解除是否成立,争议年度内委托方未向原合作方支付租金、场地由第三方实际运营,双方不存在实际履行行为,约定的付费条件不满足。
(四)「原合作方仍为合法物业,合作关系存续」
中介方以业主大会决议、物业交接条件等为由,主张原合作方仍为合法物业、合作存续。
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驳回业主撤销权起诉,物业交接协议实际落地;原合作方早已退出场地管理,长期未收取场地租金,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仍在履行充电桩合作合同。主张收费一方举证不足,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三、五项裁判规则(企业签约参考)
- 报酬条件可特别约定。《民法典》第 963 条规定的是无特殊约定时的一般规则;商事主体可约定以合作合同持续履行、按年回款、项目正常运营作为年度居间费前提。
- 区分「一次性居间」与「年度居间」。前者促成签约即付费;后者按年结算,绑定基础合作年度状态——基础交易实质中断,一般无需继续付费(本案属后者)。
- 条款解释应整体、对价匹配。「每年 5 万、与租金同步、原合同终止则居间终止」等条款应作体系解释,不能割裂单句扩大中介权利。
- 个案独立审查,机械同判不被支持。合作主体、管理权、生效裁判结论变化时,法院重新认定付费条件是否成就。
- 举证责任在主张收费方。中介方应证明争议年度内原合作合同持续实际履行;仅有退场告知等片段材料、无租金流水与场地使用证据,不足以支持诉请。
四、企业实操建议
- 写清「居间成功」标准。一次性撮合:写明「签约即成功,一次性付清,后续解除不影响已付费用」;逐年付费:列明终止节点(合作方变更、场地收回、合同终止等)。
- 预设主体变更规则。因物业、产权、业主决议等客观原因更换合作第三方的,是否继续支付后续年度居间费,应在签约时写死,避免事后争议。
- 留存履行证据链。租金流水、三方新合同、物业交接协议、通知送达凭证等一并归档,便于应对后续年度费用索赔。
五、结语
本案生效判决明确:存在书面特别约定时,应严格依约定判断居间费是否应付;年度持续性居间费以原合作双方客观持续履行为前提,基础场地合作关系实质中断后,中介方一般无权主张后续年度报酬。能源、物业、工程类长期项目签署大额、多年度居间协议时,宜在前端细化触发与终止条款,厘清服务边界。
律师简介
本案由共腾律师团队办理。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主要从事商事合同、能源项目、居间及物业相关民商事诉讼;擅长通过合同条款解释与履行事实证明,维护企业委托人财产权益。具体承办律师信息可联系我们咨询。
免责声明
本文为基于生效裁判文书整理的脱敏案例评析,文中当事人、项目地点已作技术处理,仅供了解居间合同争议的一般裁判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胜诉承诺。如需个案评估,请通过官网联系渠道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