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姚星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就聚龙股份(3002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取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案号:(2024)辽01民初439号)。此后上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案号:(2024)辽民终1032号),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不公开投资者姓名、实际控制人姓名及具体判赔金额,重点梳理裁判规则与程序节点。上述关键时点用于理解本案裁判,不代表当前仍开放征集。
一、案件背景
聚龙股份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辽宁证监局认定其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所代理投资者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案件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2024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上诉后,辽宁高院于2024年9月30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二、法院认定的关键时点(一审判决)
本案围绕「未及时披露」型重大遗漏展开。法院结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
- 实施日:2016年8月23日;
- 更正日:2021年4月13日(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休市后发布相关公告,法院认定更正日为次一交易日);
- 基准日:2021年5月7日(自更正日起累计换手率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并据此确定基准价。
上述时点直接影响「谁可以索赔、损失如何计算」。本案已裁判生效,时点仅供理解裁判规则,不构成对新案件的征集承诺。
三、一审裁判要点
1. 虚假陈述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法院认为,子公司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聚龙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构成虚假陈述。更正日后股价出现明显波动,结合行政处罚等因素,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
2. 交易因果关系
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诱多型虚假陈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的,一般应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3. 损失范围与责任比例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测算投资差额损失,并扣除系统性风险;同时酌情认定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比例后,判令上市公司对测算损失的主要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佣金、印花税按规则计入损失范围。关于损失认定的通用逻辑,可参阅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认定。
(具体金额从略;个案测算结果以判决书及专业机构意见为准。)
4. 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相关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涉案行为,且未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在上市公司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程序结果
- 一审:判令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者相应经济损失;相关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准许上市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对投资者的提示
- 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对账单(交割单)是索赔的基础证据,导出路径见对账单获取指南;
- 关注实施日、更正日/揭露日、基准日:能否索赔、如何计算损失,取决于法院最终认定;
- 个案结果不可简单套用:不同投资者买入卖出时点不同;最终以法院裁判及律所审核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与办案进展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具体金额已作保护性处理。
免费自查 聚龙股份(聚龙退) 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查看索赔区间与征集状态,支持在线登记。初步咨询不收取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