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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进展|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中青宝上诉:收购公告误导性陈述成立,维持一审有利判决

股票索赔 股民维权 诉讼实务 中青宝 办案进展

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曹胜男律师、刘巧玉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就中青宝(30005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参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广东高院作出民事判决(系列案号:(2026)粤民终1040号等;本所代理案号:(2026)粤民终107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日期为2026年5月26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不公开投资者姓名及具体判赔金额,重点梳理二审裁判规则。文中涉及的监管事实与法律认定均摘自生效判决,不代表当前仍开放征集,亦不构成对其他批次案件结果的承诺。

一、案件背景

中青宝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青宝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未客观、完整反映拟收购标的当时无实际业务、无技术积累等重要信息及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问题。

投资者据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一审判令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后,中青宝不服上诉。广东高院对系列案件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二、二审争议焦点

根据判决书,二审争议焦点是:案涉「元宇宙」概念等影响是否应作为证券市场风险,在投资者损失中予以扣除。

上市公司上诉主张主要包括:元宇宙概念影响应作为系统性风险扣除;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不善应作为非系统性风险扣除,并据此请求减少赔偿。

三、二审裁判要点

1. 收购公告构成误导性陈述

二审法院认定:中青宝在收购公告中未客观披露拟收购公司的重要事实,却宣称将其做成相关元宇宙游戏平台的先驱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该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

2. 「元宇宙」概念不构成可扣减的系统性风险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主张的元宇宙概念影响与其误导性陈述内容密切相关,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合理因素」,故不予支持。损失扣减与赔付预期的一般规则,可参阅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认定

3. 经营不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自身经营情况亦不属于上述合理因素;且其在相关首批案件一审中确认没有其他个股因素影响,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4.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市公司负担。

四、对投资者的提示

  1. 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对账单是索赔基础证据,可按对账单获取指南导出;
  2. 关注虚假陈述类型与关键时点:本案二审围绕收购公告误导性陈述及损失扣减展开;不同违法事实可能对应不同适格区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3. 个案结果不可简单套用:买入卖出时点、损失测算与责任主体因案而异,需结合对账单由律师评估。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与办案进展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诉讼方案或结果承诺;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具体金额已作保护性处理。过往案例结果不构成对任何新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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