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鹏博士(60080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案号:(2026)鲁民终49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日期为2026年7月15日。一审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鲁02民初414号。
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代理投资者参加本案诉讼。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不公开投资者姓名及具体判赔金额,重点梳理二审裁判规则。文中涉及的监管事实与法律认定均摘自生效判决,不代表当前仍开放征集,亦不构成对其他批次案件结果的承诺。
一、案件背景
鹏博士为沪市上市公司。监管与裁判文书载明,公司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年报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与重大合同等问题。投资者据此提起诉讼后,青岛中院作出一审有利判决;多名相关董监高不服,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与本案相关的索赔条件、适格区间等信息,可参阅官网鹏博士股票索赔专页(实施日、揭露日等时点以法院最终认定及专页说明为准)。
二、二审争议焦点
根据判决书,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鹏博士2020年至2022年年报是否构成诱空型虚假陈述;原审关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适当;原审关于各上诉人过错及连带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适当。
上诉人一侧的主要主张包括:案涉部分未披露信息属于利好或中性信息,应认定为诱空型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或损失计算有误;自身不知情、已尽注意义务,连带比例过高等。
三、二审裁判要点
1. 诱空型抗辩未获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不宜将后期年报虚假记载与前期行为割裂评价;对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等情节,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属于「隐瞒重大利好消息」的诱空型虚假陈述。原审未支持诱空型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交易因果关系认定维持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规定,认为原审认定适当,予以维持。投资差额损失测算的一般规则,可参阅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认定。
3. 董监高过错与连带比例维持
二审法院逐一审查各上诉人关于不知情、已尽勤勉尽责及连带比例过重等主张,认为原审结合任职情况、签字行为及注意义务等情节所作认定,属于合理裁量范围,予以维持。
4.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投资者的提示
- 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对账单是索赔基础证据,可按对账单获取指南导出;
- 关注虚假陈述类型与关键时点:本案二审围绕诱空型抗辩、交易因果关系及责任主体过错展开;不同违法事实可能对应不同适格区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 个案结果不可简单套用:买入卖出时点、损失测算与责任主体因案而异,需结合对账单由律师评估。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普法与办案进展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诉讼方案或结果承诺;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具体金额已作保护性处理。过往案例结果不构成对任何新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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