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深耕大同本地餐饮市场,“龙聚祥” 烧麦品牌具备较高区域知名度,依法注册第 58871938 号 “龍聚祥”、第 72242864 号 “龙聚祥” 两件 43 类餐饮商标,享有完整商标专用权。
外地餐饮经营者成立餐饮公司,以 “龙聚祥” 作为企业字号,试图布局太原餐饮市场。其受让 “御呈龙聚祥” 商标开设门店,线下门头、菜单海报、线上团购宣传均放大突出 “御呈龍聚祥” 字样,菜品品类、门店风格对标原告品牌,刻意模仿经营模式,极易让太原消费者误认为两家门店存在品牌关联。
后续该 “御呈龙聚祥” 商标经行政程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自始无效,被告失去合法使用基础,但仍持续使用相关标识经营。原告取证后提起诉讼,主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更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二、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使用商标具备合法基础:被告受让商标时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基于商标公示效力善意使用,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原商标注册人相关背景与自身无关;
不构成商标近似与市场混淆:自身完整使用 “御呈龙聚祥”,前缀 “御呈” 具备区分作用,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原告未提交消费者混淆的实质证据;原告品牌知名度仅局限大同,不足以覆盖太原市场;企业名称经市场监管合法登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金额无依据:原告主张的利润、品牌贡献度、惩罚性赔偿均为主观估算,无客观证据支撑;部分维权费用属于商标确权支出,与本案无关;
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仅曾短期为独资股东,现已转让股权,原告未举证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不能要求股东连带赔偿。
三、法院审理认定核心事实
原告商标权利稳定有效:原告两件 “龙聚祥” 系列商标注册合法有效,在大同餐饮市场具备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识别该字号对应的品牌来源;
被告使用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门店门头、线上宣传刻意放大 “龙聚祥” 文字,与原告商标读音、核心文字完全一致,搭配同类大同烧麦餐饮服务,客观上极易误导公众产生品牌关联认知;
案涉商标自始无效,被告无合法使用依据:“御呈龙聚祥” 商标已被正式宣告无效,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被告不能以受让时商标有效作为长期侵权的免责理由;以 “龙聚祥” 登记企业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不能,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侵权期间被告公司曾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李建峰未能提交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该阶段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院裁判要点
突出使用近似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在同类餐饮服务中突出使用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核心文字的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使用行为自始缺乏合法依据;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登记、使用包含他人知名注册商标的字号,借助他人品牌商誉获取客源,违反公平竞争规则,应当变更企业名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财产混同举证倒置:独资股东无法证明个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需对对应期间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赔偿综合考量多因素:因双方均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法院结合品牌知名度、侵权地域、经营时长、主观过错、维权合理开支等情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五、判决结果
被告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在门店、物料、线上宣传使用含 “龙聚祥 / 龍聚祥” 的侵权标识;
三十日内完成企业名称变更,新字号不得带有 “龙聚祥” 字样;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5000 元,原独资股东李建峰对其中 12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支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 4000 元;
驳回原告其余高额赔偿、登报消除影响等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六、行业启示与品牌保护建议
(一)案件启示
受让商标不代表永久合法使用权:即便付费受让注册商标,若商标后续被宣告无效,此前使用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侵权,不能以 “受让时有效” 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跨区域仿冒知名餐饮品牌同样违法:餐饮品牌具备地域知名度后,同行跨城市借用相同字号、近似商标引流,会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不受经营地域限制;
一人独资企业股东存在财产混同风险:个体餐饮经营者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开展经营,一旦涉诉,股东需主动举证财产独立,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模仿产品、装修 + 近似字号双重侵权:同步仿冒菜品、门店风格并使用近似商标字号,主观攀附恶意明显,法院会酌情提高赔偿标准。
(二)餐饮企业商标保护实操方案
完善商标布局:提前注册核心品牌文字、图形商标,覆盖餐饮、外卖、广告宣传等全相关类别,同步设计差异化品牌视觉,降低近似混淆风险;
规范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工商名称前检索在先商标,避免直接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发现同行恶意登记近似字号及时取证维权;
审慎受让第三方商标:收购转让商标前核查商标历史、有无无效风险、原权利人背景,留存全部转让、核验文件,规避权利瑕疵;
留存完整经营与财务证据:一人公司定期规范做账、留存审计、资金流水凭证,区分个人与公司收支,防范人格混同连带风险;
侵权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时间戳、公证固定对方门头、线上团购、短视频宣传页面,同步留存品牌知名度证明材料,为诉讼索赔提供支撑。
七、案例总结
本案是餐饮行业跨区域仿冒品牌、商标叠加不正当竞争的典型维权胜诉案件,清晰界定了近似商标、字号混淆行为的侵权边界,同时明确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对线下连锁餐饮、地方特色餐饮品牌具备重要参考意义:企业应重视商标全流程保护,发现他人攀附商誉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同时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避股东连带赔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