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我所成功代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来源:共腾 | 2025-04-30

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的请求。




案情简介


2022 年10月13日,我方当事人宋某与被告源某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自2022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租金70万元/ 年,每6个月支付一次,应于下次租期10日前支付。同时明确规定被告应自行承担因房屋使用而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若被告逾期支付任何款项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于2023年12月11日前支付下一期房租。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足额支付。鉴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 日,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限期交还租赁场地通知书》,再次明确要求被告结清费用交还房屋,被告不予理会。5月21日,原告将被告办公家具归拢至地下室及一楼,并于次日催告被告取回。但被告一直未予理会,直至7月7日,原告因被告始终未履行腾退义务,将地下室及一楼另租他人,并丢弃了被告遗留的物品。

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房屋租金、水电燃气费、房屋占用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法院支持原告有关欠付租金、水电费及燃气费及房屋占用费60000元的请求。


律师点评

关于房屋占用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因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需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费用,基于无权占有产生。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规则,最后,结合民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直接租赁关系中,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不及时履行腾房义务,出租人请求支付房屋占用费同样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因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已无权继续占有房屋,但未及时腾退,应当支付合理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关于催告后承租人不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享有腾退权的问题,由于缺乏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腾退权的认定与适用并不明确,但现实问题是如果放任承租人长期占用,导致的占用损失即便获得判决支持,大多也难以实现,因此本案当事人自行腾退从实操角度是必要的。


主办律师:

姚星律师,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经验,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主任,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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