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改判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某福资本公司申请注册“初创”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另外两商标(后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某福资本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上诉,均未成功。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发现虽然原审期间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但引证商标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已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遂以此为由积极协助当事人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阐述新事实对案件走向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可了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观点,最终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虽然原审法院基于当时的情况作出了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但随着引证商标被撤销,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也提醒申请人,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商标本身的设计和使用,还要密切留意可能影响商标注册的外部因素,如引证商标的状态变化等。本案中,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注到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构成权利障碍的商标被撤销的新事实,最终成功逆转裁判,帮助我方当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获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