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我所成功代理“WINDO”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来源:共腾 | 2025-03-29

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撤销,使我方当事人的核心商标“死而复生”。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天津文洲机械有限公司是第7类“WINDO”商标的持有人,该公司专业生产丝网印刷设备及配套生产线,其设计生产的丝网印刷设备远销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圣戈班、旭硝子、福耀等世界知名企业的长期合作伙伴,该“WINDO”商标同时作为文洲公司的英文简称,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4月,自然人郭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WINDO”商标,由于文洲公司提交的名片、报关单、采购合同、展会照片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在内容上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

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接受文洲公司的委托后,对该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重点筛选了发表时间明确、证明力强的多篇官方报道作为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共腾团队重新整理的证据材料认可了案涉商标的使用事实,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恢复了该商标的注册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规定的目的之一在于防止商标资源闲置浪费,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如果商标注册后长期不使用,不仅无法发挥其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还占据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影响其他有实际使用需求的主体获得商标注册,不利于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核心是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权人囿于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方面的欠缺,难免在证据形式、论证逻辑方面出现疏漏,例如本案当事人提交的名片、照片这类证据不能体现形成时间,而合同在缺乏付款凭证、发票佐证的情况下也无法证明实际履行而非事后倒签,均无法证明案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而共腾团队基于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重新整理的证据材料包括政府部门的官方报道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了案涉商标的真实使用,从而顺利撤销被诉行政决定



主办律师:

姚星律师,现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丰台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经验。

刘巧玉律师,现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丰台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秘书长,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在商标注册、行政诉讼、民事侵权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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