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共有44名股民向某上市公司索赔赢得胜诉,获赔偿共计614.8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31日,被告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消息发布后公司股价在短期内大幅上涨,原告购入股票。然而,该预告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布后,股票价格急速下跌。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使我方当事人作为股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公司股票,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44名原告股民获赔偿共计614.8万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公司发布的《年度业绩预告》与其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巨大差异,构成重大虚假陈述,应向因此受损的股民赔偿损失,并由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44名股民共获赔偿614.8万元。
主办律师:
姚星律师,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经验,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主任,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巧玉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有十年以上知识产权维权经验,所办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现为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