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的一审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共腾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被告一方赢得了该案件的胜诉。
一. 基本案情
本案所涉的专利“一种树脂基复合材料飞机零件拉形模具的制造方法”(ZL201610293085.6)是一项发明专利,主要涉及一种模具的制造方法。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沈阳中航迈瑞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主张我方当事人未经其许可实施了专利方法,利用该专利方法生产了飞机零件模具。原告的主要依据是认为我方当事人曾经代理过原告的产品,并且我方当事人的网站上在介绍一款模具时提及的制造原理与其专利方法较为相似。
共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立即针对原告的证据链条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原告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共腾团队的观点,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本案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方法专利侵权案件,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自证清白,否则就视为侵权?
我方在本案中向法院提出: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其拥有专利权的专利制作方法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那么原则上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原告须提供相应证据以支持其诉请,首先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制作出了侵权产品,其次应举证证明制作该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方法为原告所独有。但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既无法证明被告实际生产或销售了与原告专利方法生产产品一致的产品,也无法证明或推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另外,此类型案件中,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专利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并提供相关初步证据,则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此主张,但并未按要求提供任何一项证据,因此本案亦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刘巧玉 合伙人律师;汪明睿 实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