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 | 共腾成功代理一起中介跳单纠纷,二审获改判50万元

来源:共腾 | 2022-10-26

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虽然没有认定被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跳单”,但根据我方在二审阶段组织提交的新证据,基于公平原则改判被告向原告公司支付50万元服务费

至此,双方长达两年的中介合同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一. 案情简述

本案原告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其名下持有多处商业地产,于2020年10月就某写字楼委托A公司独家代理

2020年11月初,A公司在接洽了客户林某,并通过细致的服务促使林某形成购买意向。在价格协商阶段,A公司向B公司报备了林某的手机尾号,并按惯例要求林某支付意向金,之后可安排林某与B公司面谈协商价格,林某表示需要请示领导,之后停止与A公司接触。

2020年11月底,林某更换了手机号、微信号,与B公司直接取得联系。2021年1月,B公司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出让案涉的写字楼,合同价款近4千万元,C公司的对接人即林某。A公司得知后,要求B公司按照独家代理合同支付200万元代理费,而B公司辩称不知道林某是A公司接洽的客户,属于公司自行成交,不应支付代理费。双方争议成讼。

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虽为B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但其主张因其服务促成B公司与C公司完成交易、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报的理据不充分。基于A公司作为独家代理人已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酌定B公司支付报酬 20万元。

共腾团队代理了二审阶段。最终二审法院认为

  1. 鉴于林某和B公司联系时所用的手机号、微信号与A公司报备的信息不一致,无法认定B公司有绕过A公司直接和客户订立合同的意图,无法认定法律意义上的“跳单”行为;
  2. 根据A公司二审阶段重新组织提交的证据,A公司在签订独家代理合同之前,早在2019年12月就为B公司的该写字楼提供代理服务,并投入了大量成本,原审法院酌定20万元过低,本院酌定调整为50万元。

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件涉及“跳单”问题的中介合同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委托人(业主)跳单”的问题。但是,对于客户一方跳单且业主不知情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

在本案中,在案证据难以证实B公司的跳单意图,反而更多的指向了C公司有意跳单、B公司并不知情的法律事实。在此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成为一项难题。

共腾团队代理二审阶段后,重新对案件证据进行组织梳理,一方面积极争取认定B公司跳单,另一方面也就A公司的中介服务成本进行充分举证,最终二审法院虽然没有支持“跳单”的主张,但充分认可了A公司付出的工作和成本,将补偿金额从20万元大幅提高至50万元。

主办律师:姚星 合伙人律师

刘巧玉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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