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共腾团队成功代理BUGU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

来源:共腾 | 2023-08-14

近日,共腾团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共腾客户的BUGU商标(第20类家具产品)得以维持有效。

基本案情

佛山市君为家居有限公司是第37753785号“BUGU”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2020年3月14日被核准使用在第20类家具产品上。2020年11月24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主要包括诉争商标与美的集团注册在先的第32447204号“BUGU”商标(37类家具修复服务等)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并非出于正当的使用目的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诉争商标有效后,美的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行政诉讼阶段,共腾团队代表君为公司出庭应诉并逐一反驳了美的集团的各项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共腾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诉争商标所核准使用的20类家具产品与美的集团引证商标的37类家具修复服务并不构成近似商品,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三十条、四十四条等条款的规定,应当继续维持有效。

律师点评

◎姚星律师/共腾

我国的商标实行分类注册,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应当驳回其注册申请。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诉争商标核准使用的20类家具产品与引证商标核准的37类家具修复等服务是否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对此,共腾团队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界定为基础,详细向法庭说明了家具产品和家具修复在经营模式、服务场景、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区别,加之君为公司在家具产品上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而美的集团的引证商标在家具修复服务上并未形成知名度,最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了共腾团队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姚星合伙人律师   刘巧玉合伙人律师


声明:本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联系客服。邮箱:info@igongteng.com。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