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上旬,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内蒙古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北京斯玛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原告所商标侵权理由成立,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判决张某予以赔偿。
合作过程
北京斯玛特教育,在少儿美术服务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加盟和自营店的数量上千家,拥有自己的课程体系及相关的教学用具、教学资料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庞大。自2020年开始,北京斯玛特教育与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展开友好合作,共腾代理斯玛特公司进行知识产权监测保护和维权服务。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张某于2017年与斯玛特美术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里规定,协议终止后,张某不得再使用含有“斯玛特”的商标,也约定了协议违约金为30万元。但是张某在协议终止后仍然使用,协商无果,北京斯玛特委托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共腾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进行了证据保全。因此本案一审海拉尔区法院、二审法院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都认定为张某构成侵权并且判决停止侵权、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