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我所成功代理一起基金仲裁案

来源:共腾 | 2025-03-17

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余某要求某基金公司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的仲裁请求。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基金公司发布了名为“某对冲私募基金一号”的私募基金产品,当事人余某通过微博与该基金经理杨某结识,杨某声称“亏肯定亏不了,就是赚多赚少”,并安排工作人员指导余某将存款在多个账户之间转移从而开具虚高的金融资产证明,最终余某与基金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并认购100万元份额。该基金募集成功后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24年1月余某以72.6万元赎回全部份额,损失投资本金27.4万元。此后,余某要求基金公司赔偿损失,而基金公司以《基金合同》中已作风险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共腾团队接受余某委托后,对该基金公司及产品资质进行了核查,并围绕基金募集过程、合同履行及争议协商过程充分组织了证据,最终北京仲裁委认定该基金公司存在公开推介私募基金、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对我方当事人余某的投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裁决其赔偿本金损失21.92万元、利息损失94293.8元,并承担案件仲裁费17244.06元。



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的基金产品是一款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虽然履行了相应的资质备案手续,但在募集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之处,例如通过微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募集*的规定;向当事人声称“亏肯定亏不了,就是赚多赚少”,违反了第十五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即使该基金公司已通过书面合同、电话回访进行了形式上的风险告知,但实质上并不能就投资亏损免除责任*,最终被判定承担80%的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投资者如遇到类似情况,不必因合同条款望而生畏,可以积极搜集证据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办律师:姚星律师,现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丰台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金融证券业务研究会委员,长期深耕于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商业纠纷领域,已在相关领域积累大量胜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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