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腾捷报 | 共腾成功代理“百果园”商标行政诉讼案

来源:共腾 | 2020-11-06

本文作者:刘巧玉 律师,创始合伙人

日前,在共腾律师事务所的成功代理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客户“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持有的“百果园”商标将继续有效

1. 基本案情

我方客户“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是“百果园”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注册于1999年,类别为第31类,核准的商品包括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2015年及以前该商标曾被评为“海南省著名商标”。

对方公司“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水果销售的连锁企业,由于在第31类没有商标,因此与我方客户产生多次商标无效、侵权纠纷。

2018年,对方公司针对我方客户持有的“百果园”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理由是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共腾律师的代理下,该案历经撤三程序、撤三复审、行政诉讼,最终我方客户的“百果园”商标成功维持有效。

2. 本案亮点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过去的三年中使用了注册商标

然而,我方客户“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经营农产品为主,长期以来,该行业在证据保留、发票出具、购销合同等方面与其它行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举证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共腾律师的成功代理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充分考虑了我方客户所处的行业特点,结合我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最终认可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对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办律师:刘巧玉 律师 创始合伙人;李珂 商标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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