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 | 共腾连续在多起商标行政诉讼中获得胜诉

来源:共腾 | 2022-08-01

近日,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连续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多个行政判决书撤销/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多个复审决定书,分别涉及:

第10253942号“京喜”商标;

第1466895号“百果园Bai Guo Yuan及图”商标;

第15880520号“异想 异行妄想 改变世界 OUTLIERS及图”商标。

在以上案件中,共腾团队或代理攻方,或代理守方,充分运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在不同的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诉讼方案,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撤销/维持了被诉行政决定

一. 商标“撤三”制度

为避免商标的囤积和闲置,《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共腾律师事务所获得胜诉的本批案件均属于商标“撤三”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阶段撤销或维持了我方当事人持有的商标,由此引发行政诉讼。

二. 案情点评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撤三及复审阶段,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思维和证据意识,提交的证据在法律逻辑和证据形式上可能存在缺陷,无法充分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错误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使自身的利益受损。因此,在此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特别注意证据形式和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在“京喜”商标案中,共腾团队协助当事人较为全面的搜集了有关合同及与之对应的发票,并且相关证据均能够体现对“京喜”商标的使用,因此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产法院均支持了共腾团队的观点,驳回了撤三申请人的撤销请求,维持“京喜”商标有效。

而在“百果园”和“异想”商标案中,共腾团队针对行政阶段证据不足的弱点,在行政诉讼阶段充分完善了证据的逻辑链条,补充了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以证明合同真实履行,并对相关的网页证据进行了公证,最终成功说服知产法院撤销了被诉决定,使案件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上获得胜诉。

主办律师:姚星 合伙人律师;刘巧玉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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