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腾视点 | 重视一审程序,切勿消极应诉

来源:共腾 | 2020-10-08

本文作者:姚星 律师 事务合伙人


前言

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为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提出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决;此外,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获得一次甚至两次救济机会,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注意的是,一审、二审、再审是三个不同诉讼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特定的作用,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有不同的限制,其中一审作为诉讼的开端是至关重要的,正所谓“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

然而,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误以为一审、二审、再审是一样的,因此在一审中抱有侥幸心理:既不充分行使抗辩权,也不提交证据,寄希望于法官洞悉一切,实在不行还可以在二审、再审中补救。但事实上,在一审程序中消极应诉很可能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明明是有理的一方,但在法律上依然会败诉

(本文案例已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

1.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结果:不考虑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抗辩及证据,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美的公司持有一项名为“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美的公司发现云米公司通过“天猫”平台销售的一款洗碗机涉嫌专利侵权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程序中,被告云米公司仅作不侵权抗辩,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云米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未能成立,一审法院判令云米公司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对于一审判决,云米公司并未提出上诉。

小贴士: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在必要时还可以发起专利无效程序

一审判决生效后,云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其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即现有技术抗辩)。对此,云米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现有技术证据。

2. 最高院观点

1. 云米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是其在原审阶段可以取得的,应当依法在一、二审期间提出。云米公司申请再审在形式上系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如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接受被诉侵权人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新的证据,将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2. 从两审终审制度的价值角度考虑,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既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抗辩权,快速化解争议解决纠纷,及时对当事人受损害的权益给予司法救济,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形成诉累。如果在再审申请程序中审查在一、二审程序中被诉侵权人未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势必会对一、二审程序产生极大的冲击,实质上架空了一、二审程序,损害了两审终审诉讼制度的价值。

3. 律师解读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予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再审程序的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好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换言之,再审程序既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追求程序正义,寻求的是二者之间的平衡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仅作不侵权抗辩而没有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因此实体正义不得不让步于程序正义,最高院完全没有考虑被告所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直接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可能确实属于现有技术,并不构成侵权,但被告方仍然需要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50万元的赔偿。

由此可见,在面临诉讼时,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一审程序,委托专业律师充分考虑各种抗辩理由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一时的消极或者轻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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