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姚星 律师,事务合伙人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的修改,新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距离上次修改(2008年专利法)已经过去了十二年。由于间隔的时间较长,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新修改的专利法在多个方面作出了重大改变,专利保护力度空前提高,必将在新法实施后形成全新的专利保护局面。
笔者认为,新修改的专利法至少有以下重要看点:
一、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新版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条款主要指向的是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非正常专利申请”,是指脱离了正常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专利申请,例如通过抄袭、编造、重复提交的方式申请专利,最终产生劣质专利、问题专利、恶意专利与垃圾专利;所谓“滥用专利权”,是以维护知识产权为幌子,但真实目的带有明显的恶意,例如明知缺乏正当理由仍然提起诉讼,或者在维权中的实际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滥用专利权的问题,实践中早已开始规制,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打击非正常申请;“双环诉本田案”、“理邦诉迈瑞案”等案例体现出对滥用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法中新增诚实信用条款后,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司法机关打击非正常申请和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外观专利保护期延长至15年,并且可要求国内优先权
旧版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均为10年。修改后的新版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15年,并且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
三、设立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延长实际保护期
在专利法中,专利的保护期是从申请日而非授权日起算的。对于发明专利,虽然保护期为20年,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因此授权后并不能获得20年的保护。为避免权利人因为不合理的审查延迟而遭受损失,新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另外,对于医药领域而言,由于新药审评审批程序的存在,获得专利授权并不等于获批上市销售,这中间可能还需要数年的时间,因此专利权人只能在新药获批上市后、专利权到期之前的期间获得独占性的权利,实际保护期限还不如其他常规领域,这与新药研发的高昂的成本不成比例。为了弥补新药研发企业的损失,新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通过提供延迟授权补偿和新药补偿,权利人的利益将在新版专利法下得到更长时间的保护。
四、设立开放许可制度,促进成果转化
在过去的专利保护体系下,专利的许可完全由双方自行接洽,往往专利权人找不到合作对象,而拟实施技术的一方也不清楚专利权人的价码,专利成果的转化效率较低。
为了激活“沉睡专利”,提高专利运营的效率,新版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报价”,接受报价者即可实施专利,专利许可的效率将得到显著提高。
五、引入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最高上限
专利侵权的技术性强、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偏低是专利保护的主要障碍,其中最关键问题的是赔偿额低。在旧专利法中,缺乏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机制,并且法定赔偿的上限仅为100万元,这就导致了很多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自主创新。
对此,新版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减轻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赔偿的常见计算依据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下,权利人很难对侵权方的实际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很难获得高额的侵权赔偿,难以对侵权方形成有效的打击。
对此,新版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实际上,该举证规则已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本次修改将该规则明确写入专利法中,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权利人争取更高金额的侵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