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维权”反遭起诉,败诉同时还需倒赔律师费

来源:共腾 | 2023-07-20

恶意抢注商标并向在先权利人“维权”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多数情况下在先权利人不堪其扰,碍于漫长的司法程序和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大多只能赔钱了事。

共腾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一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但判决确认我方客户不侵犯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判令抢注人承担我方客户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全部开支。经裁判文书网查询,这也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支持在先权利人全部诉讼请求的首个判例。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北京红蕾指爱美容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红蕾指爱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9年的美甲服务公司,自成立时起就使用“靓甲宝贝”的标识开展经营活动,至今在北京已开设有十余家美甲店。

2021年1月26日,红蕾指爱公司收到一份律师函,称其侵犯了第35673350号“靓甲宝贝”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由自然人“郭玉杰”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2020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与郭玉杰的代理律师联系后,对方提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商标,否则会继续通过行政举报或诉讼途径“维权”。

我方接受红蕾指爱公司的委托后,立即保全证据并履行了催告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请求判决确认不侵犯对方商标权,并且要求对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告已经通过多家门店对“靓甲宝贝”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享有在先权利,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不构成侵权,并且判令被告全额承担原告的全部维权开支。

本案亮点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原告为消除侵权威胁而主动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对原告的诉讼资格、诉讼时机有严格的要求,实践中此类诉讼并不多见,多数当事人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等待对方起诉,或者干脆赔钱了事。

并且,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方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审理本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没有在先判例可供参考,因此能否将维权成本转移给对方也是本案的一大难点。

经过共腾团队扎实充分的工作,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方面确认原告享有在先权利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裁量权判令被告承担维权成本,使在先权利人“毫发无伤”,使恶意抢注人“偷鸡不成蚀把米”,为其抢注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承办律师:姚星(合伙人律师)刘巧玉(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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